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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黑河市龙宝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黑河市龙宝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4号大街431号。法定代表人:陈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蓬,该公司职员。被告:黑河市龙宝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二公河工业区新城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黑河市龙宝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黑河市龙宝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河市龙宝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轩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