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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XX富、马柏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XX富,马柏举,葛小峰,赵艳丽,XX建,XX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斌,信贷部经理。被告XX富,农民。被告马柏举,农民。被告葛小峰,农民。被告赵艳丽,农民。被告XX建,农民。被告XX秀,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被告XX富、马柏举、葛小峰、赵艳丽、XX建、XX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