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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市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贞波与被执行人新疆黄金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贞波,新疆黄金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市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周贞波,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新疆普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黄金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贞波与被执行人新疆黄金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贞波撤销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民儿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新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