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玉伟与张醒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伟,张醒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807-1号原告:徐玉伟,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张醒京,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伟与被告张醒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醒京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醒京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李静所有的鲁H×××××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玉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醒京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徐玉伟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李静所有的鲁H×××××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