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葫民终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文庆、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泰合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庆。委托代理人:张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泰合金厂。法定代表人:谷涛。委托代理人:刘宇阳。上诉人赵文庆、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泰合金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2年6月7日,上诉人赵文庆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进行工伤认定,而本案没有工伤认定,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泰合金厂对赵文庆作出的伤残等级又不认可。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认定,且已无法补办,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如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认定,且已无法补办,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唐金荣审判员  张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