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贾瑞磊与吉林市盛大天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史国良、齐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瑞磊,吉林市盛大天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史国良,齐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贾瑞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吉林市盛大天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士荣,职务不详。被告:史国良,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被告:齐国丽,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瑞磊与被告吉林市盛大天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史国良、齐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瑞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瑞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瑞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贾瑞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鞠洪彬审判员 李 杨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