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张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方士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辉在这些阶段已向申请执行人归还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承诺以后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32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