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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中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宋志贤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中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宋志贤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漳州市中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学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志贤,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中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中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中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漳州市中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