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73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