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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登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聂先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杨登科,聂先亮,邓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朱杰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登科,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原审被告聂先亮,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邓宝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同月21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果的情况下,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