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苏荣复与陈芳接、陈联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复,陈芳接,陈联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42号原告苏荣复,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陈芳接,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陈联真,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复与被告陈芳接、陈联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苏荣复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翠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