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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培芳与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许培芳,男,身份证号码2301221955********,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办事处综合楼**号门。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许培芳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受理起诉人申请的房屋异议登记,根据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平面图确认共用面积13.9平方米和25号门安全通道被阿城区通城街道违法登记予以处理,对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测绘科没有认真对房屋测绘不作为做出处理;二、请求按照建设施工许可证审批图确认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阿城区通城街道办事处违法串通房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理办法规定,给予许培芳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许培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士祥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