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苏兰枝与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兰枝,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497-1号原告苏兰枝,女。委托代理人樊海宏,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东。被告李俊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兰枝诉被告新乡强筋麦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李俊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兰枝撤回对被告李俊龙的起诉。。审 判 长 范运霞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