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三河朝阳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周艳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朝阳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周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三河朝阳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亮。被执行人周艳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三河朝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周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艳鹏银行的存款7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