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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关于司徒金灯与司徒牛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金灯,司徒牛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司徒金灯,女,1968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司徒牛仔,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关于司徒金灯与司徒牛仔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司徒牛仔应将其座落于开平市赤坎镇南楼腾蛟村房屋西面阳台的不锈钢防盗网拆除及承担该案受理费50元,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司徒牛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被执行人司徒牛仔向法院表示在2015年8月30日前将该防盗网拆除,修复后的不锈钢防盗网在阳台基直上,如逾期由法院强制拆除和接受法律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司徒牛仔已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和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卫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