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