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周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周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谭炳毅,行长。被执行人周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姜建伟执 行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扈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