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段成良诉于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被告于某,女,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