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响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响水县正泰农资专业合作社与吕德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响水县正泰农资专业合作社,吕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正泰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正太。委托代理人胡正华。被执行人吕德才。原告响水县正泰农资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吕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吕德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响水县正泰农资专业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后,被告吕德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响水县正泰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吕德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吕德才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吕德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吕德才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响水县正泰农资专业合作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吕德才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