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全升与张勤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升,张勤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杨全升,农民。被告张勤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升诉被告张勤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