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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邓梅芬、李理、黄瀚、邓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吴承海,谭雪梅,覃清,樊贤生,林阳机,李锦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被执行人吴承海被执行人谭雪梅被执行人覃清被执行人樊贤生被执行人林阳机被执行人李锦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梅芬、李理、黄瀚、邓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俞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