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速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潍坊市速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军,徐月前,王洪涛,王小芹,步玉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速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军。被告徐月前。被告王洪涛。被告王小芹,被告步玉同。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诉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军、徐月前、王洪涛、王小芹、步玉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杰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