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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蔡婵勿、黄贤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婵勿,黄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蔡婵勿,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黄贤明,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关于蔡婵勿申请执行黄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贤明应向申请执行人蔡婵勿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原告蔡婵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2、支付本案诉讼费2900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婵勿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贤明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城法执字第187号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黄贤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由申请执行人蔡婵勿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