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敬民与郭风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民,郭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第43号原告:李敬民,农民。被告:郭风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