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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少民初字第08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与董×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1,董××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08187号原告冯×1,男,2012年7月19日出生,幼儿。法定代理人冯×2(系冯×1之父),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被告董××,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1与被告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冯×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冯×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