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祝翼程与阮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翼程,阮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617号原告祝翼程。法定代理人祝一欣。委托代理人傅明明、黄凯云(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洋。委托代理人杜贤桃(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祝翼程为与被告阮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婧婧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翼程委托代理人黄凯云、被告阮洋委托代理人杜贤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翼程诉称,2013年8月,祝翼程购买阮洋提供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11号优思城堡早教服务,并支付了96课时赠送12课时的早教服务费用9216元。后祝翼程又购买了阮洋提供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11号优思城堡全能班服务,时间自2014年3月初至2014年8月底,共6个月,每月3000元。自2014年9月20日起,阮洋未征得祝翼程同意,单方紧锁优思城堡大门并关停至今,致使祝翼程剩余33课时的早教服务不能使用,剩余半个月全能班服务不能使用,阮洋单方停止服务的行为导致祝翼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祝翼程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阮洋向原告祝翼程退还早教服务费用2816元,全能班服务费用1500元整,以及支付自2014年9月20日至实际退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的逾期退款损失。被告阮洋辩称,对于祝翼程剩余早教服务费用愿意偿还,但目前清偿能力有限,希望利用一年时间先偿还总金额的30%,第二年时间偿还剩余70%金额。祝翼程全能班已经上完,不存在退款。与祝翼程存在合同关系的是杭州玩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尤思小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阮洋愿意清偿杭州玩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尤思小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只是对具体金额有异议。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8月,祝翼程购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11号“优思城堡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早教服务课程,约定:课程节数为96节,加送12节,课程费用应付总金额9216元,等等。祝翼程支付了早教服务费用9216元。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11号“优思城堡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教学场所从2014年9月20日开始关闭至今,祝翼程尚有33节课未上。上述事实,有原告祝翼程提交的入学协议、本案庭审录像证实。本院认为,涉案的早教服务履行过程中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11号“优思城堡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教学场所关闭,致使祝翼程不能继续上课至今,该早教服务已实际终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祝翼程有权要求退回未履行部分对应的课程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未有证据证明“优思城堡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因此应由实际行为人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祝翼程要求阮洋承担民事责任,阮洋亦表示愿意清偿债务,对此本院予以准许。阮洋要求剩下的早教服务费用分期返还,其要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祝翼程支付的课程费用金额为9216元,尚余课时33节,因此阮洋应向祝翼程退还早教服务费用2816元(9216÷108×33),并赔偿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故其要求被告退还早教服务费用并赔偿预期退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祝翼程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半个月全能班服务费用1500元的请求,祝翼程支付的全能班服务费用为六个月,时间从2014年3月初至8月底,全能班服务已在2014年9月20日前结束,其陈述2014年8月未参加全能班课程,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退还半个月全能班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洋向原告祝翼程退还早教服务费用人民币28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阮洋向原告祝翼程赔偿以人民币281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20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早教服务费用之日止的逾期退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祝翼程的其他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阮洋负担。被告阮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婧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