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祥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友国、武汉西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祥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任友国,武汉西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宜昌市祥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八一路3号-1栋,法定代表人荣安凤,该公司经理。被告任友国,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武汉西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五村特1号、百威路以北3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经理。原告宜昌市祥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友国、武汉西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祥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友国、武汉西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祥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昌市祥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友国、武汉西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祥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