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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曾大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大山,武汉海创电动家俬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曾大山。被执行人武汉海创电动家俬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安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大山与被执行人武汉海创电动家俬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海创电动家俬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安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海创电动家俬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安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