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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金建琴与孙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琴,孙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金建琴。被执行人:孙汉华。申请执行人金建琴与被执行人孙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任成泉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汉华已履行39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汉华目前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