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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厨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江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撤回上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强 斌审判员 王 继 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