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郑妙花与何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妙花,何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68号原告:郑妙花。被告:何仙兰。原告郑妙花为与被告何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妙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仙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何仙兰因生活经营需要,于2013年11月7日向原告借得现金3万元,约定月息2%、借期一年;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得现金5万元,约定月息1.5%、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仙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妙花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3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5万元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妙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仙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