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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潘根仙与刘尚标、刘先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根仙,刘尚标,刘先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799号原告:潘根仙,曾用名泮根仙。被告:刘尚标。被告:刘先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根仙与被告刘尚标、刘先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根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根仙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根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潘根仙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