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崔建兵与李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兵,李克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8号原告崔建兵。被告李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兵诉被告李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兵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建兵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