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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崔建兵与李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兵,李克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8号原告崔建兵。被告李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兵诉被告李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兵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建兵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