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确调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建军、XX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军,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确调字第00001号申请人XX军。申请人张建军。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XX军、张建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社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XX军、张建军因河北建设集团阎良秦都石化项目拖欠劳务费发生纠纷。2015年5月14日,经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科技产业基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张建军本人同意,其将于2015年5月25日前向XX军支付工资36000元;二、本协议履行后,双方在秦都石化项目不再存在任何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XX军与申请人张建军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愿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现申请人XX军、张建军向本院申请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XX军、申请人张建军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社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