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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运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运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61号原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701620-0。法定代表人:刘明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1010717093。被告:李运见,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1211727127。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运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运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