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柯亨国与尤永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亨国,尤永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柯亨国。委托代理人黄猛,竹山县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永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77号。负责人张东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应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柯亨国诉被告尤永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亨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柯亨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亨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柯亨国负担。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