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冉茂均与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均,刘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764号原告冉茂均,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被告刘恒,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冉茂均诉被告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均撤回对被告刘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茂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