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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冉茂均与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均,刘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764号原告冉茂均,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被告刘恒,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冉茂均诉被告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均撤回对被告刘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茂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