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二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烟台源明化工有限公司与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烟台源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继升,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源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路兴街416号。法定代表人:于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阳,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5月18日10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由上诉人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庆审判员 张秀波审判员 冯双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子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