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行诉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祖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诉初字第00022号起诉人:赵祖涛。本院于2015年05月11日收到起诉人赵祖涛以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赵祖涛诉称:被告为起诉人核定缴纳社会保险养老金时间为15年,从2000年起至2015年9月1日止。而起诉人于1986年6月即调入镇人民政府经联委安保科工作,至2015年8月份共计机关工作30年。故起诉人诉请判决被告为其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项并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赵祖涛仍坚持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祖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周 俭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