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杭州德普链条有限公司、王坚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德普链条有限公司,王坚,叶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保字第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负责人:何静。被申请人:杭州德普链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坚。被申请人:叶果。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德普链条有限公司、王坚、叶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德普链条有限公司、王坚、叶果的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德普链条有限公司、王坚、叶果的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