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曹建设诉李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设,李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执恢字第15���申请人曹建设,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宁,女,汉族。曹建设诉李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晓宁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曹建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晓宁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义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