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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立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翠红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立民初字第125号起诉人:黄翠红,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卢扬见,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黄翠红诉被起诉人中山市坦洲镇新合村委员会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于2013年11月11日因结婚关系户籍由中山市坦洲镇***街**号迁入被起诉人所辖区域。2014年年底,被起诉人所管辖的新合队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统一进行调整和分配,但被起诉人未经合法程序无合法理由剥夺了起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拒绝分配土地给起诉人。起诉人为此曾多次与被起诉人协商,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均无果。为此,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起诉人剥夺起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无效;2、判令被起诉人恢复和保障起诉人承包经营权;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求,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管理问题,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案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翠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郑庆煊审判员  郑 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