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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与郑富立、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郑富立,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地址盐山县庆云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亚震,任公司经理。被告郑富立,农民。被告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地址沧县纸房头乡纸房头村。法定代表人张青旗,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与被告郑富立、被告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