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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异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287号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幢5层A。法定代表人程里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树明,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不予执行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法定代表人张仕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文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225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苏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