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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万英诉吴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万英,吴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钟万英,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吴勋,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钟万英与被告吴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2���,被告吴勋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持有,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被告通过货物抵偿借款40000元,现金还款2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举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中国建设银行取款记录,证明原告借款资金来源;3.借条,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合意。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被告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钟万英现金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间,被告于2015年1月以货物抵偿借款40000元,次月以现金还款2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无果,引发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借款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酿成纠纷,应负本案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万英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吴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文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