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孙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