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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孙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