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栗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邬道春与被执行人邓士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道春,邓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栗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邬道春。被执行人邓士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道春与被执行人邓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鄂东宝栗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士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士军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邬道春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期限已到,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东宝栗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化轩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人民陪审员 熊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正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