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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叶秋芳与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秋芳,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901-1号申请执行人叶秋芳,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慕亮,男,1972年9月21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慕亮,经理。申请执行人叶秋芳与被执行人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慕亮、三明市山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