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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鲍景新、单书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景新,单书怀,李清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景新,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燕京啤酒赤峰公司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侴素梅,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书怀,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干部,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审第三人李清华,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梦庚,男,1937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代教育技术研究中心退休教师,住赤峰市红山区。上诉人鲍景新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鲍景新及其委托代理人侴素梅、被上诉人单书怀、原审第三人李清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梦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事实,2012年6月17日,单书怀向鲍景新借款320960元,约定在2012年10月17日还款。2012年7月9日,单书怀与李清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座落在西城小区房产一处连同现有室内家具设施等一并归李清华所有,55.5万元债权归单书怀所有。2013年7月26日,鲍景新在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书怀立即给付欠款320960元及利息,红山区法院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单书还立即偿还鲍景新借款本金320960元,并自2012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该案于2013年11月21日进行执行程序。现鲍景新诉讼本院,诉请如前。另查明,鲍景新、单书怀均认可从2014年3月份起开始扣单书怀的工资,现已扣划给鲍景新3.1万元。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鲍景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每月扣划单书怀工资,鲍景新并非无法实现其债权,且单书怀处分该房屋时,本案所涉债权尚未到期,故鲍景新请求行使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鲍景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鲍景新不服,上诉称,单书怀和李清华在离婚中处置本案涉案房屋这一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鲍景新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鲍景新可以通过扣划工资实现债权,便不能认定对鲍景新造成损害时错误的,因为不能如期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经过法院判决且分期强制执行同一次性如期偿还全部借款相比较,明显产生了损害。原审法院认定行使撤销权应满足单书怀与李清华离婚时债权就已经到期的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时涉及的共同债权55.8万元存在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单书怀恶意讨债,要求改判,支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单书怀答辩称,我借钱时在2012年12月份,我没有恶意躲债,我一直在积极还债,我和鲍景新商量过多次,我说本金是20万元,再给他几万块利息,这个钱是利滚利最后才是320960元的。现在执行着我的工资呢,我每个月就剩下500块钱。原审第三人李清华答辩称,我与单书怀离婚时依据婚姻法分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单书怀在离婚时分得的55.8万元债权是真实存在的,我们又找原借款人郭成写了证明,借款30万,月利息2分计算,从2008年11月12日至2012年6月12日共计43个月,本息刚好是55.8万元。房子是我依据婚姻法分得的,房子没有单书怀的份额,不同意撤销。二审经审理查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3)红法执字第1233-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鲍景新认可该债借款用途为单书怀同学在元宝山区搞项目用,并未用于单书怀与李清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非系夫妻共同债务。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一方负有债务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处分财产。本案李清华与单书怀离婚时,李清华分得房屋,单书怀取得债权,该财产的分割价值相当,鲍景新主张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分存在恶意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各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吴秀琴代理审判员张蕴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亚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