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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春丽与王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丽,王露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36号原告:王春丽,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露露,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丽诉被告王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